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章程
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章程
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创建于1931年,地处南陵县城南20公里处,毗邻318国道,学校于1931年由革命烈士俞昌权领头创办,至今已有九十三年的办学历史。建校九十多年来,学校几经迁址,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特别是2003年8月迁到现在的三里镇香樟路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学校不断发展,育人环境、教学质量日益提升,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名称: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地址: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街道香樟路60号。
邮政编码:241314
第五条 学校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依规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芜湖市南陵县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办人民满意的学校,让每一位学生和家长满意,让高一级学校满意。
第八条 办学理念: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管理兴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特色荣校。
办学目标: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校的方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农村示范性小学。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南陵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校园文化
校训:以德育心 以体健身
校风:文明、和谐、求实、进取
教风:崇德、敬业、创新、育人
学风:勤学、善思、明理、启智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
创意说明:
1.主图是由“三里镇中心小学”中汉字“三”为主要设计元素,经过艺术构思组合演化而成。并形成“鸟”的特征,象征着我校学生志存高远,积极探索,在科学知识的空中自由翱翔,放飞理想。
2.绿色和蓝色,象征生命、知识、希望和健康。寓意我校的学生像一棵棵幼苗,扎根于知识的海洋里,茁壮的成长。
3.标志主题突出、构思新颖、内涵深远,暖色调,代表平安和谐,活泼快乐,健康向上。
学校校歌: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 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关系隶属于南陵县教育局党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委员。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支部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支委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 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支部做好学校领 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 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 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 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 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 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 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 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 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 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 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校 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 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委托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德育处等职能部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财务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管理、文件传达处理等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 分年级成立家长委员会。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7-10名家长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价、检查、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三十四条 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队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七条 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工作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学科教学研究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导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条 执行上级部门教育考试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三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五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四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总务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为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及申请提供财务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按有关规定管理校产。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事事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安全管理、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
第六十二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录入学籍。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规范教育,以“善思好学,诚实乐群”为生训。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七十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支部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支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一条 少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激励学生自愿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刻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举行善后处理。
第七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溺水、防校园踩踏、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九章 校园环境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八十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处处为学生之楷模,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人际环境。
第八十一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八十三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十四条 要求校内教职工的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对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要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门前的治安工作。
第十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八十五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八十六条 学校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参与社区有关教育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 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 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南陵县三里镇中心小学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