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与权限、依据

发布时间:2024-09-14 09:49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和芜湖市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2、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3、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5.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6.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7.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9.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10.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11.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12.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13.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14.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15.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16.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17.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18.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19.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1.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22.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23.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24.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5.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26.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27.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28.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29.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0.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31.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三)其他权力

32.受理教师申诉

33.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3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35.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36.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37.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38.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2、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教育事业的发展。

3、研究、指导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监督落实教育政策,统筹安排教育经费,规划指导学校建设。

4、巩固普及成果,对学校德、智、体、美、劳教育进行检查、督导和指导的职能。

5、管理和指导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6、负责师范类毕业生人才库的管理工作。

7、统筹规划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培养提高工作。搞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负责教育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8、按干部管理权限,搞好教育干部考查、任免报批、岗位目标考核,以及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9、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德育教育、卫生、美育和国防教育。

10、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管理和学生管理,做好普法、公民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卫生工作。

11、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权限

权限:本市区域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