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弋江镇中心初中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监测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督促学生学习的有效方法,只有严格考试,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为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的方式包括: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每学期从不同学科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任课教师应重视平日的考查,以便查缺补漏,及时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
教导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督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生考试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条 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考务工作。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召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召开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职责的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评定等;在教导处提供的考务培训基础上,确保试卷的质量、 做好考试工作。
(三)召开主题班会(或学生宣讲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学生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总务处必须做好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维护修缮考场设备等;政教处做好教学楼各楼层值班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一般分为闭卷、开卷。
第九条 应组织教师开展命题工作,原则上同一年级应统一命题。具体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试卷命题、评阅和保存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考试由教导处安排。
第十一条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
第十二条 应按照教导处统一编排的考场座位表就座,学校逐步推进使用标准化考场考试。
第十三条 音乐、美术等学科的考试,依据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第五章 监考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人员包括主考、副主考和其他监考人员等。
第十五条 教师无论是否承担该课程的教学都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教导处,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
第十七条 考生在50人以内的考场,一般安排2人监考。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包括电子书籍和手机),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在考场接听电话,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教导处负责安排学校领导、督导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巡考。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应协助处理。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人员必须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扫描)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出题的人员和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现发生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同时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向学生提供统一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并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试卷同时分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学生试卷和学生答卷。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原则上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严禁学生作弊。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排名,不得公布学生成绩。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学生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积极预防考试行为。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按照考试流程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相应流程处理。
第三十条 记录或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经教导处核实。教导处应予以通报,同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均适用本办法。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