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采购项目内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7 14:27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何彬 字体:【  

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采购项目内控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操作程序,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实施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旨在遵循和执行上级文件明确的程序和限额要求。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的采购是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必须按照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采购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限额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调整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四条 预算在限额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且不在基建股内控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采购,执行本试行办法。涉及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根据基建股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采购项目年初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及经费预算,年度预算经校务会议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能一次性完成采购的,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专项资金规避政府采购。

第七条 校务会是采购管理决策机构,审定采购项目内控管理办法、采购程序和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总务处根据采购需做好询价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采购的招标、询价等工作。

第八条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1.领导审批直采:1万元 (不含本数)以下项目,填写《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和校主要负责人审核,总务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2.集体决议直采:1(含本数)-3万元(不含本数)项目,填写《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校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3.公开挂网采购:3(含本数)-30万元(不含本数)项目,填写《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校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根据项目特征,可以采用最低价法、平均价法、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选择一种方式)。

最低价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最低优先原则。

平均价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最接近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优先原则。

综合评分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文件综合得分最高优先原则。其中货物类价格分占比不得低于30%,服务类价格分占比不得低于10%。

4.教育系统如考试技术服务、试卷印制、督导评估、专业性培训项目的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3(含本数)-10万元(不含本数),可以采用线下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5.特殊情况: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含本数)-30万元(不含本数),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采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采购项目提交校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第八条第4点程序执行。

第九条 采用公开挂网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日历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废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校务会审议。

第十条 采取线下询价且评审原则单一的采购项目,由教师代表、采购项目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总务处、办公室至少5人组成评审小组。可采用最低价法、平均价法、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选择一种方式),评审小组对评审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采取挂网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评审小组

1.评审原则单一的项目,即以最低价法、平均价法等价格作为评审原则的项目。评审小组由教师代表、采购项目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总务处、办公室至少5人组成评审小组。

2.评审原则涉及综合评分的,即以综合评标法为评审原则的项目,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应由专家库至少3人组成。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资格供应商名单

评审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三)评审

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照优先原则,推荐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项目评审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等相关部门监督。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项目首选供应商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购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应先经法律顾问审核,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1.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采购合同(单次或单项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经校务会审议。

3.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校方应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总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总务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的,校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校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或者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所有程序完成后,依据合同约定,总务处及时收集材料,完善资金支付手续,报县教育局财务股。

第十六条 采购业务的记录。总务处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资料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采购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工山镇中心初级中学内部管理使用,若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以上级部门制度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