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
南陵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
1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2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4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5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6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7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8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9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各个派出所 |
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各个派出所 |
11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南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12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南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13 |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之外的特种行业备案及名单公布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南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14 | 驾驶证损毁遗失补(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15 | 驾驶证损毁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16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17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18 | 驾驶人变更联系方式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19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20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21 | 交通事故行政调解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交警大队 |
22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交警大队 |
23 | 开展“5.15”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 经侦大队 |
24 | 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情报指挥中心 |
25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和“全民禁毒宣传月”宣传活动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强化重点时段集中宣传,以每年“禁毒集中宣传月”为重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组织部署禁毒集中性宣传活动。 |
南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26 | 在押嫌疑人律师会见预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安徽省执法岗位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 当面会见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南陵县看守所 |
27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南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28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南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29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南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30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 情报指挥中心 |
31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各个派出所 |
32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部门公开承诺。 | 各个派出所 |
33 | 开展“6.01”打拐日宣传活动 |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2.按照《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关于“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的规定,在中宣部等部门配合下,国务院反拐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
各个派出所 |
34 | 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 《关于开展“防范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6〕2419号) | 各个派出所 |
35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36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
南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
37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各个派出所 |
38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各个派出所 |
39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南陵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
40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各个派出所 |
41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各个派出所 |
42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3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4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5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6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7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8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49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50 | 分户证明出具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51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52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53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54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安徽省执法岗位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 当面会见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南陵县看守所 |
55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 根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南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56 | 第一、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南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57 | 第一、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南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