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广德、宿松县公安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等文件,提出了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的要求。近日,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 号),对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户口迁移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2014年以来,各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市相继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意见,各地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努力满足广大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需求。截至2015年底,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27.58%,同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当前少数地方对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理解、执行不到位,有的地方没有领会“在城镇落户”的内涵和要求,简单通过城乡属性和行政区划调整将农民“划转进城”,而不是“进城落户”;个别地方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设置“暗门槛”情况;有的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部门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宣传不到位,将乡村户籍与农民身份相挂钩,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意愿不强,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已迁出的想返回乡村落户的现象;个别地方在服务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还存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的力度和效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更好地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上下功夫、出实招,扎扎实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确保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进一步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条件
各地要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人口总量、分布、结构及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开展数据测算和政策效果评估,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尤其是要着力解决好重点群体的落户问题。
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根据本人落户意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为家庭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上登记为集体户口。
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凡自愿来皖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各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 业地。
三、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各地要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坚持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原则,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各地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结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要求,进一步放宽放开落户限制。
鼓励各市将城镇区域内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政策放宽到子女投靠父母。
探索全省范围内免证迁移政策。省厅将对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改变户口迁移群众需要“两证两地跑”的现状(在迁入地和迁出地办理准迁证和迁移证),推动在迁入地户籍窗口一次申报,公安机关内部自动沟通核查,创新实现通过省库信息交换的省内跨市“无证迁移”。
结合皖江城市带等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实施城市群区域内城镇居民户口通迁制度,鼓励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努力推动城市群户口迁移政策一体化调整,积极引导人口在城市群内自由迁徙、有序流动。
四、全面清理现行落户政策
各地要认真对照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凡是比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严格的必须修订放宽;凡是对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外来人口落户设置“暗门槛”的,要坚决取消,坚决取消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的落户限制。大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年。
2017年,省厅将成立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市清理落户政策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于清理不到位、落户条件未放宽的地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
五、实事求是统计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反映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关键指标和重要依据,直接反映城镇化的健康程度。各市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落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6〕641号)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人口统计工作。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讲行统计:一是对于大中专院校招生、单位录(聘)用、务工经商、投资(创业)、购(租)房、投靠亲属、移民搬迁等原因,乡村人口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于其他地区城镇人口将户口迁入当地城镇的,统计为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二是对于根据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完成城中村改造、纳入城镇管理体系、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乡村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三是对于其他因县改市(区)、乡改镇(街道)、村改居等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调整涉及的乡村人口,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根据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条件,逐户逐人进行甄别核实,符合条件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将对全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情况的实时统计分析。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城镇落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分配指标、层层加码,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客观真实的效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分解职责任务,细化时间安排,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情况调度,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要强化督导检查,公安部、省公安厅将不定期赴各地督导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各市公安局也要加强专项督导工作,对工作整体进度迟缓、效果不明显、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异常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改革效果。同时,对群众举报涉及户口、迁移方面问题,省厅将组织开展暗访,公开曝光,并纳入季度考核。各市也要自行开展督查暗访,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各市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全面公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相关政策;深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落,向广大农业转移人口进行宣传,在户政窗口单位公开相关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打消他们进城落户的顾虑,切实提高他们落户城镇的积极性。省厅对各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相关政策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不定期开展网上巡查、窗口单位现场检查,加强督促整改。省政府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相关政策政务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对各市的绩效考评。
要做好评估工作。2018年,公安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对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将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本地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各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各市每年年度评估情况请于次年12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公安局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安徽省公安厅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