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厅治安总队、禁毒总队、法制处、出入境管理处、网安总队、科技信息化处、交警总队、保安监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部署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文件推动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分离规定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梳理确定实施单位
各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在5月7日前,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本系统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单位进行梳理,提出本级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用户账号的增设、调整、废弃需求(按照附件1样式)。各地市要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做到监审分离。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上下一盘棋、部门覆盖到位。涉及机构整合的单位,要及时将原平台账号内的“一单两库”信息进行整合。
二、统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在5月7日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基础上,统筹制定本系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附件2样式),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层级、内容方式等,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录入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应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在6月30日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签收认领、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许可类别、行业领域、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确保精准监管。
四、制定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在5月15日前根据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制定本系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照附件3样式),并印发至下级单位。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开展方式和抽查主体(层级),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市、县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明确各批次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工作计划要覆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各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在9月30日前根据本地、本系统监管实际,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按照附件4样式),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六、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具体措施
厅直有关单位要在6月30日前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部门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及时通过监管平台获取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结合主管行业实际,对守信企业在准入环节提供便利,在监管环节给予优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在准入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依法在相关领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入。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