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2 16:37信息来源: 南陵县公安局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及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我局及各部门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县局及各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

(三)县公安局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务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县局及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县局政务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县局负责确定本局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局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及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县局及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县局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涉及执法公开的,由县局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县局有关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县局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县局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县局及各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县局及各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局及各部门负责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由县局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或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