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工监督室依法对全局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部门领导重视程度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五条 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县局党委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110,6833010),设举报信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责令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3、诫勉;
4、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5、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