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公安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部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县局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县局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县局党委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公开办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县局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县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等。
第十二条 对社会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社会评议代表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