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类材料清单
户口迁移共分为八类: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人才户口迁入、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家属随军户口迁移、赡养抚养户口迁入、离婚户口迁移。安徽省省内户口迁移已实行一站式办理,不需要提供《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户口分为: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一) 国有土地上夫妻间投靠所需材料有: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结婚证。
(二) 集体土地上夫妻间投靠所需材料有: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结婚证;
3.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三) 国有土地上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 集体土地上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 父母结婚证(可选,各市自定);
4.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五) 国有土地上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 集体土地上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第二类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分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户口迁入;租赁房入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入。
(一)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户口迁入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说明(产权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的)。
(二) 租赁房入户中租赁私房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租赁合同,且该出租房屋在公安登记在册。
(三) 租赁房入户中公租房、廉租房等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
(四)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所需材料有:
1. 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五) 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入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
4.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第三类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分为:升学迁移;毕业迁移;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一) 升学户口迁出户籍地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录取通知书;
3. 学校同意入户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
(二) 升学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 录取通知书;
3. 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 毕业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2. 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四) 毕业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 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 单位接收证明。
(五) 毕业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所需材料有:
1. 《户口迁移证》;
2. 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
3. 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集体土地上迁移遵照各市县相关规定。
(六)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七)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入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2. 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3. 户口迁移证。
第四类 〔人才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人才户口迁入分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
(一)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学历证书等;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类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分为:工作调动、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一) 工作调动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5.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5.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连续满2年);
5. 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可选,合肥市须连续满1年);
6. 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公益事业的);
7.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类 〔家属随军入户〕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第七类 〔赡养、抚养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司法部门出具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3. 社居委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第八类 〔离婚户口迁移〕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离婚户口迁移分为: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一) 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 根据迁移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如夫妻投靠、投靠父母、购房等)。
(二)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3. 公安机关出具调解报告。
4. 应迁出依据(如不动产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