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类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5 16:20信息来源: 南陵县公安局阅读次数: 字体:【  


     户口迁移共分为八类: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人才户口迁入、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家属随军户口迁移、赡养抚养户口迁入、离婚户口迁移。安徽省省内户口迁移已实行一站式办理,不需要提供《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户口分为: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一)  国有土地上夫妻间投靠所需材料有: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结婚证。

(二)  集体土地上夫妻间投靠所需材料有: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结婚证;

3.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三)  国有土地上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  集体土地上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  父母结婚证(可选,各市自定);

4.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五)  国有土地上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  集体土地上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  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第二类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分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户口迁入;租赁房入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入。

(一)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户口迁入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说明(产权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的)。

(二)  租赁房入户中租赁私房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租赁合同,且该出租房屋在公安登记在册。

(三)  租赁房入户中公租房、廉租房等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

(四)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所需材料有:

1.  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五)  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入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

4.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可选,各市自定)。

第三类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分为:升学迁移;毕业迁移;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一)  升学户口迁出户籍地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录取通知书;

3.  学校同意入户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

(二)  升学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  录取通知书;

3.  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  毕业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2.  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四)  毕业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  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  单位接收证明。

(五)  毕业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所需材料有:

1.  《户口迁移证》;

2.  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

3.  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集体土地上迁移遵照各市县相关规定。

(六)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七)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入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2.  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3.  户口迁移证。

第四类 〔人才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人才户口迁入分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

(一)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学历证书等;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类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分为:工作调动、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一)  工作调动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5.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5.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3.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4.  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连续满2年);

5.  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可选,合肥市须连续满1年);

6.  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公益事业的);

7.  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类 〔家属随军入户〕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  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

4.  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第七类 〔赡养、抚养户口迁入〕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司法部门出具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3.  社居委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第八类 〔离婚户口迁移〕办理此项业务群众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离婚户口迁移分为: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一)  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  根据迁移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如夫妻投靠、投靠父母、购房等)。

(二)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所需材料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3.  公安机关出具调解报告。

4.  应迁出依据(如不动产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