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负责人解读】南陵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解读《南陵县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南陵县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了《南陵县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副局长陈学就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问:《方案》拟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全县电动车综合管理,保障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1〕234号)、《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皖市监函〔2019〕23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问:《方案》的具体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控紧源头、行业示范、规范通行、促进立法、社会共治、稳妥推进”的工作原则,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等领域和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情形进行综合整治。自2021年10月下旬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县电动车管理进入全面规范化阶段,市场无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两轮电动车分类带牌行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优化,城市品质进一步提升。
问:《方案》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一)紧抓电动车产销管理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南陵县电动车生产、销售整治工作方案》。
2.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我县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严禁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开展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3.加强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销售点店堂明示制度。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销售时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并向消费者进行说明上路通行条件以及违约退赔等。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上述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产品的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电动车销售上牌源头管理,本方案实施后,对新购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求销售商户实行带牌销售,并安装号牌。
5.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消费者购买车辆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或发现车辆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
1.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制定《南陵县电动车登记及通行整治工作方案》。
2.严格执行我县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录入南陵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及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并按规定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县公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位,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等便民做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防盗、保险产品。
3.引导不符合新国标的在用车辆逐步退出,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售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对未按规定领取临时通行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电动四轮车县域道路行驶,只允许合规的专项作业电动四轮车在内部道路行驶(如厂区、企业、景区等内部循环道路),县公安交管与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联动措施,杜绝电动四轮车通过各类渠道流入我县市场和路面。对电动三轮车结合当前城市大建设期间道路通行状况,按照“行业需求应用、鲜活产品运输、建筑材料运送、零散摊点销售、出行代步使用”等情况,采取特定行业、特定时段、特定范围、特定区域、特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此类电动三轮车通行实行严格审批管理。
5.加大各类电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法营运,严查电动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非法改装、加装伞具车棚(厢)等交通违法行为。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教育,试行年度违法记录与车辆保险费用相挂钩,形成浮动费率的机制。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全面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6.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辖区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车违规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法电气安全管理行为;防范电动车引发火灾事故。
7.科学进行城市慢行规划设计,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加强城市施工路段交通组织,提高电动车通行条件,合理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依法保障电动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8.快递业、外卖等网约配送电动车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实行长效机制管理
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不断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问:《方案》实施的工作时间?
答:(一)宣传准备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中旬)
(二)集中上牌阶段(2021年10月下旬—12月31日)
(三)规范管理阶段(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