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1-07-15 16:28信息来源: 南陵县公安局阅读次数: 字体:【  

张某某涉嫌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汉族,籍贯南陵,年龄:43岁,户籍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违法犯罪记录:无。

2021610日,南陵县公安局许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初步调查,该盗窃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一女士裙子,被受害人丈夫张某发现追赶上制止后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受案后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目前已办结该案件。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202161012时许,闲逛至许镇某小区,在小区内看到有一户人家二楼晾晒着一条女士连衣裙。该行为人为寻求心理刺激而使用一根木棍将这条女士连衣裙挑落下。张某某在将裙子盗窃得手后随即被该女士丈夫张某发现,张某起身追赶数十米将行为人张某某抓住。随后张某报警,至警察到达现场。

二、办理结果:

因该被盗的裙子价值不大,不构成刑事案件标准。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对其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三、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辩称:自己盗窃连衣裙并没有来得及占有,对方已经将自己控制住,因此是没有完成的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行为人张某某为寻求心理刺激而对女士连衣裙下手,并且准备作案工具,使用棍子将连衣裙挑落,即足以证明其盗窃的主观故意性。同时在其将衣服挑落拿到手里的时候,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实现,即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同时通过调查也得知,盗窃过程中受害人丈夫已经发现并且追赶张某某,将盗窃行为人追到并将衣物追回。张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得手,最后因为被人抓到,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最终形成占有,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未遂的定义和处理做出规定,但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秉持法律中“举重以明轻”的理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未遂行为应当是相对从轻处理。依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但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符合从轻处理。

四、案件思考: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有着自己的辩解,但是法律是客观公正的,不会因为少数人对法律的曲解、认知错误或不了解而失去其应有的效用。民警经过调查清楚事实后,耐心的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向违法行为人解读。违法行为人经过教育后,也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和触犯的法律后果。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但同时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在部分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盗窃了财物后被追回的或者已经挽回损失的,不认为是违法犯罪,在此类案件中,有些人甚至为了获取利益而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其实,这些案件并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的范畴。今后,我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宣传、普法,去纠正这些错误的观念,以典型案例公布示众,为群众学法普法,为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政府添砖加瓦。

 

 

 


徐某某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男,年龄:30岁,汉族,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人, 2016927日因涉嫌吸毒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8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我局及时受理该案,并于2019828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现查明,2016927日其因涉嫌吸毒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限自2016927日至2019926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其应按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定期检测。20188月至20198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网追逃,其为逃避打击未能按期到南陵县公安局何湾派出所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

二、【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 829日至2021828日)。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徐某某2016927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20169月至20188月期间,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接受检测,20188月后因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为逃避打击徐某某未按时接受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会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结果,但因其涉嫌犯罪被上网追逃,为逃避打击不敢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和投案。但没想到所犯寻衅滋事罪中,其不是主犯,如果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还能从轻判决。徐某某到案后所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多,但因其违反监督规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出狱后还得继续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徐某某也后悔当初没有主动投案。这起案件的办理启示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妄想通过逃跑能逃避打击,逃跑反而会起反作用只会加重处罚,只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才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