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联办字〔2024〕2号
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减轻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省市“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我办牵头制定了《南陵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时会同参与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抽查内容、任务分工、时间安排等,确保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步调一致。各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响应,照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促进监管效能最大化、涉企干扰最小化。联查计划可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优化、及时公开发布。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流程有序组织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牵头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监管全覆盖、检查无死角;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抽查比例,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协商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检查用车,提前做好数据共享,高效开展实地核查。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配套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以全面推行“一业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与行业监管相配套的议事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整合监管资源,统筹制定监管政策,督促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共享监管信息。要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和问题线索联合处置,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要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加快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全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积极推行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更加严明的纪律作风,确保履职到位。“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情况已纳入营商环境评议和商事制度改革考核,全年“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
请各成员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全年的部门联合“一业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办。
联系电话:0553-6836300,电子邮箱:1476753432@qq.com。
附件:南陵县2024年度部门联合“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南陵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3月30日
附件
南陵县2024年度部门联合“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工程 咨询 |
2024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4年8月至11月 |
省计划; 省级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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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 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市、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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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 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省计划; 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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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4年度全省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营利性民办学校数在10所及以下的市,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市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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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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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科类校外培训 |
2024年度全省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有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每个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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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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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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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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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每个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可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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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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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可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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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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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每个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可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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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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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爆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全部2户企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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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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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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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盐定点批发 |
2024年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
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5户;抽查比例: 6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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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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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宾馆、旅店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县级发起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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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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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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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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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章 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目前,全市印章刻制业共190家,各县市区随机抽取2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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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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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老 机构 |
2024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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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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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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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营性公墓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4年8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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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司法 服务 |
2024年度司法鉴定所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所 |
全市司法鉴定所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司法鉴定机构7户,按8%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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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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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司法 服务 |
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 |
律师事务所 |
全市律师事务所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律师事务所80户,按8%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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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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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代理 记账 |
202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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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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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代理 |
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或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或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96家;抽查比例:3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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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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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劳动 用工 |
2024年度全省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省计划; 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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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 |
202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04家(其中企业法人16家),抽查比例5%,发起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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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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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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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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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 |
2024年度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25家(其中企业法人14家),抽查比例5%,发起层级市级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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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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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力资源服务 |
202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35家;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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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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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2024年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共175家;抽查比例为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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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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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省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等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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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 |
2024年度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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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木材加工经营 |
2024年度木材加工经营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市级5%,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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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污水 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基数21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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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ODS类企业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基数13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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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部门联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起,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由各县市区分局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34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数202家(动态更新),县级抽查比例60% |
2024年4月至11月 |
涉及核技术利用企业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向县级卫健部门发起联查;三级医疗机构向市级卫健部门发起联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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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燃气 |
2024年度全省城镇燃气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燃气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7月至9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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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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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房地产开发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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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业 服务 |
2024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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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房地产经纪 |
2024年度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4 |
房地产估价 |
2024年度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价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5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国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4年6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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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人防)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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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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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筑业 |
2024年度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76家; 各级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经信部门 |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
37 |
建筑工程施工 |
2024年度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110家; 各级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
城市管理部门 |
工程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3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2024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10家; 各级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9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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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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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40 |
公交客运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家,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机关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
|||||||||
41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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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3 |
班车 客运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4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24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974家,总体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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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 |
2024年度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站场 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2家, 抽查比例5%(不足1户按1户实施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公安机关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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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旅游 客运 |
2024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6家;按5%比例抽取(不足1户按1户实施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机关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
|||||||||
47 |
巡游出租车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6家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按5%比例抽取(不足1户按1户实施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13家;按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9 |
机动车维修 |
2024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458家;按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
50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8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1 |
农作物种子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发证企业68家,各地按照本级发证情况确定基数,抽查比例统一按照10%随机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2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3 |
农业转基因 |
2024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73家,按照4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4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谱系、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55 |
兽药 生产 |
2024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兽药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6 |
农药 生产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7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2024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全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30家,抽查2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58 |
生猪 屠宰 |
2024年度生猪屠宰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
生猪屠宰厂(场) |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全市市级生猪屠宰企业7家;抽查1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59 |
动物 诊疗 |
动物诊疗许可机构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检查 |
全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
全市约200家,按照1%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0 |
取水 单位 |
2024年度取水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水务部门 |
取水单位监督检查 |
全市取水单位 |
市、县(市、区)级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水务部门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
全市取水单位19家市级、各县(市、区)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61 |
新车 销售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2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3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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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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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省、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市两级均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省市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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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拍卖 经营 |
2024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发起,市、县(市、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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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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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约5000家成品油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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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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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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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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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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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商业特许经营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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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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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9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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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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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网点“两网融合”的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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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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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外承包工程 |
2024年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行为检查 |
商务部门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统计资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登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
全市范围内对外承包工程备案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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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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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
2024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省级重点稽查对象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约220户,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1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4年度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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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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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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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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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6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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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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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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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营业性演出 |
2024年度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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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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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艺术品经营 |
2024年度全省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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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旅行社 |
2024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市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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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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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文物保护单位 |
2024年度文物保护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物部门 |
“四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情况检查 |
全市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物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物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市、区)文物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每个市不少于10家从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目录中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级发起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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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电影院 |
2024年电影院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市电影院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共24家,按照20%抽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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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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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24年度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31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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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印刷 |
2024年度印刷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出版物印刷单位检查 |
全市印刷企业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印刷企业97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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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出版物经营 |
2024年度出版物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检查,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 |
出版物经营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 29家,抽查比例2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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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婴幼儿照护服务 |
2024年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营利性)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72家市级抽查10%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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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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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
2024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6家,市级抽查15%。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集中消毒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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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消毒产品生产 |
202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5家,市级抽查10%。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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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饮用水产品生产 |
2024年度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15,家市级抽查20%。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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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互联网诊疗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等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共75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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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使用药品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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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非煤 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2家(基数25家,按8%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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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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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2家(基数20家,按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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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金属 冶炼 |
2024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金属冶炼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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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2024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90 |
工贸 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市工贸企业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2家(基数20家,按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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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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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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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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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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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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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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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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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烟花 爆竹 |
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批发企业5家;按照20%抽查; 零售企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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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单位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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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4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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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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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综合 |
2024年度不定向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全市企业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3%(其他联查任务含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内容的企业数,均计入3%统计口径)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加大对“一人多照”与“一址多照”、疑似失联、零值年报、新设立等企业的抽查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
2024年4月至11月,可分批次组织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可结合实际,将该事项纳入更多其他联查任务中,减少重复检查 可分类分批次协同某一部门联查,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减少涉企干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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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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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投资类企业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市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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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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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 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100%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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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机动车检验 |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市级抽查比例20%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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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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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省计划;市县发起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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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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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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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供电 |
2024年度供电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供电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5户,抽查比例100%,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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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供电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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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生活 美容 |
2024年度生活美容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提供生活美容(非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院、美容馆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否涉及医疗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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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市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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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广告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文化旅游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广告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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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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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时数据,抽取比例不超过5%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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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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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77户,市局抽查比例1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市、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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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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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食品 生产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基数57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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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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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食品 销售 |
2024年度食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烟草专卖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其他检查由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实施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11月 |
分类分批次组织实施,可结合实际,分别协同教育、民政、卫健、烟草等部门开展联查 |
烟草专卖部门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中注册商标的监管;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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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特殊食品经营 |
2024年度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市保健食品(药品)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基数223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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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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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餐饮 服务 |
2024年度餐饮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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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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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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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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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食用农产品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其中,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124户,抽查比例10%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基数与比例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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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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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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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2024年度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5407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约271户)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辖区可结合实际,按照特设使用单位的行业属性,将该事项纳入更多其他行业联查中切实避免重复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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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 |
2024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体育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为85户; 抽查比例均为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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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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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统计 调查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县统计部门分别发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1个市随机抽取15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0个投资项目和5家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市县级抽查比例按照省级要求决定 |
2024年4至10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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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药品 零售 |
2024年度药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医疗保障部门 |
检查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要求、 保健食品是否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等 |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医保药店661家,市级按3%比例抽查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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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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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小额 贷款 |
2024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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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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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融资 租赁 |
2024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市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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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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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融资 担保 |
2024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
全市存续融资担保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2家,抽查比例 10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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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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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典当 |
2024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存续典当行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71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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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商业 保理 |
2024年全省商业保理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2家(法人机构18家,分支机构4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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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户外广告服务 |
2024年度大型户外广告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检查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22家,抽查比例1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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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园林 绿化 |
2024年度园林绿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3 家,抽查比例3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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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生活垃圾处置 |
2024年度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4 家,抽查比例 25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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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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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车场 |
2024年度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办理此项行政审批的相关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1 家,抽查比例100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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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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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市政设施建设 |
2024年度市政设施建设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检查 |
市政设施建设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70 家,抽查比例5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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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 |
2024年度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企业 |
城市管理部门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检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园林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46 家(临时占用25家,改变绿化规划21家),抽查比例 6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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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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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
2024年度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检查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城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13 家,抽查比20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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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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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抽查 |
2024年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检查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 30家,抽查比例2%,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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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抽查 |
2024年度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检查 |
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企业 |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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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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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抽查 |
2024年度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检查 |
办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 |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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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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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 |
2024年度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化设备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国动(人防)部门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许可资质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抽检情况检查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化设备生产企业 |
市级、县(市、区)国动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县(市、区)国动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配合 |
全市总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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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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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2024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税务局牵头发起,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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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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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市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省级发起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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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
2024年度防雷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
市、县(市、区)级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市、区)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219家(其中市区106家,县市区 113家); 抽查比例 1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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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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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烟草制品销售 |
2024年度烟草制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部门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中注册商标的监管;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监管 |
烟草制品销售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烟草专卖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561家,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