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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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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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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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0-28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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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南陵县城区货运机动车辆货运通行政策的通告 |
索引号: |
003028113/202410-00045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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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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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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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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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0-28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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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南陵县城区货运机动车辆货运通行政策的通告 |
关于南陵县城区货运机动车辆货运通行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28 14:37信息来源: 南陵县公安局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辆货运通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货物运输高效有序,服务城市生产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南陵县货运机动车辆货运通行政策通告如下:以S457与S460交叉口至S457与太白大道交叉口路段(不含)以东、S457太白大道交叉口至太白大道交叉口漳河大道交叉口路段(含)以南、太白大道与漳河大道交叉口至漳河大道G205交叉口路段(含)以东、G205与漳河大道交叉口至G205与G318交叉口路段(不含)以西、G318与G205交叉口至S457与S460交叉口路段(不含)以北的区域内为我县货运机动车辆限行区域车辆禁区。

(一)禁行时间:07:00-22:00(皮卡车、新能源货车24小时不受禁区范围通行限制,无需申领通行码。(二)车长不超过6米且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且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厢式货车交通高峰期(07:00-09:00、17:00-19:00)时段不得进入禁区,其他时段不受禁区范围通行限制。(三)轻型及以下货车(蓝牌,不含核载1吨以下货车)通行政策:申领通行码后交通高峰期(07:00-9:00,17:00-19:00)禁止通行外,其他时段不受货车禁行区域限制,其中籍山大道(籍山大道与秋浦大道交叉口至籍山大道与漳河大道交叉口路段)不得通行。(四)中重型货车(黄牌)通行政策:申领通行码后,交通高峰期(07:00-9:00,17:00-19:00)禁止通行外,其他时段按照核准后的路线行驶,其中籍山大道(籍山大道与秋浦大道交叉口至籍山大道与漳河大道交叉口路段)不得通行。(五)货运机动车辆如需在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00)时间段进入限行区域,需携带相关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南陵交管大队审核办理。(六)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农机、变形拖拉机禁止进入禁区范围。(七)危化品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1、确需在禁行时间进入禁区范围的申请人、企业可通过企业“交管12123”平台或个人手机版“交管12123”平台办理禁区通行码,对符合办证许可条件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通行码。(车辆所有人是企业名称的,需要在个人手机版“交管12123”平台办理禁区通行码的,第一次办理需要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驾驶员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去车辆所在地的车管部门办理绑定业务,办理是一次性的不需要重复绑定)。2、车辆逾期未年检的或车辆交通违法超过3次未处理的不予办理禁区通行码。四、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六、通告期: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03日,2024年11月04日起正式生效,生效后同步启用电子监控违法抓拍。望广大货运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南陵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