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和公建民营资金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5 号)和《芜湖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民通〔2020〕 47 号),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南政〔2016〕49 号),《南陵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关于印发南陵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民政〔2017〕97 号),现就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和公建民营,制定本资金奖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各镇依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福
〔2015〕471 号),对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扩建的,工程竣工后且通过市民政局评定为三星级供养机构的,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该机构所在镇一次性补助,其中,完成截止时间按照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分别补助工程审计决算价格的90%、70%、50%。(承办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二是鼓励各镇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对社会组织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备案后,对其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按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给予每月 300 元、400 元、600 元标准的护理补助,由县财政全额补助。(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
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立镇、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安徽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验收合格后,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0〕9 号),给予相应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公建民营机构不享受各级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解读单位:南陵县民政局
解读人:南陵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汪飚
联系电话:0553-6838400
1_关于印发《南陵县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和公建民营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