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2-29 10:05信息来源: 南陵县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民政局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7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