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16:35信息来源: 南陵县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民政局 字体:【  

全县社会组织,县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县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逐步 完善内部治理、提升业务活动水平,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 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面加强管理,优化指导 服务,共同推动了社会组织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持续 健康发展。但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年度检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

仍有部分社会组织,在部分业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组织章程修订核准

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的内 容。社会组织制定或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要在报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报理事会)审议前,征求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 理机关不予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发布。

二、规范社会组织民主程序

社会组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组织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 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 会组织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按照 “ 一届一备、变更必备” 的原则进行。社会组织换届产生新一届理 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备案手续。

三、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长(院长、校长、园长、主任等)须按章程规 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社会团体负责 人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 70 周岁,法定代表人 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干部 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具有行政管理 工作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员工等原则上不得在行业协会商 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兼任领导职务, 确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依据《南陵 县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科级及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 暂行办法》(组干〔2017〕232 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兼职审批手续,且同一单位在同一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 务不得超过 1 人。退(离)休干部兼职参照文件规定执行。社会 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任期财务审计报告。

四、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资产

(一)社会组织资产管理。社会组织要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属于接受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接受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 事会或监事的监督,其中由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2022〕41  号)文件。

(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要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 定,额度要明确,会费标准不得超过 4 档。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 据,会费票据凭法人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社会团体每年要 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的审查。

(三)社会组织收费管理。社会组织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 组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 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 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 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 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间分配,不得将社 会组织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组 织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授牌等行政行为搭车收 费。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等各 种经营服务时收取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发票,并依法申 报纳税。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票据领用缴销制度。

(四)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建立独立财务 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的财 务人员,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和经费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登记 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或票据管理不规 范或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可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民政、财政、 发改(价格)、税务、市场监督、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 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规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建“ 三同步” 工作要求。社会组织成立登 记时,同步采集党建信息;年度检查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开 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将党建工作同步纳入重要评估指标,并 将党建工作纳入培训同步必备、逢会同步必提的重要内容。社会 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可与同类组织、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组织)、所在地社区(村)等,采取联合、挂 靠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要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六、规范重大活动事项备案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包括:社会组织换届、社会组织换届 人选、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党组织拟 任负责人人选、在职及离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研讨会、 论坛、年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书籍、 出版会刊、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涉外事宜、突发事件等。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前,应按照《关于印发〈南陵县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备案制度〉的通知》(民政〔2023〕18 号) 规定,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经费来源等,以及重大 事项相关的材料、依据文件等,提前 5— 10 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举办涉外、出境活动,接受涉外财、物、委托事项, 接触、聘任涉外人员、组织等涉外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后 2 小时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七、规范社会组织诚信自律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自律规约,规范从 业人员职业行为,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 动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 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 作报告等信息,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等进行公 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与监督;强化社会组织意识形态 责任,积极开展诚信服务和公益服务,为会员、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不断提高公信力。

八、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 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 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管 理职责,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和环节, 严格按照年检内容逐项初审,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 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年检标准,签署年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的意见。对“ 年检基本合格”和“ 年检不合格” 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不按照规定整改到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九、明确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职责

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县民政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 组织,应在成立登记前,根据拟设的业务范围,自行联系沟通对 应的相关职能单位,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允许直接登记的行业协 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 应当有对应的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登记 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商榷函形式进行明确。相关职能单位对社会组 织主体业务活动具有管理、指导职能的,应积极承担并履行责任, 不得推诿逃避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全县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加强诚信自律 和业务能力建设。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 门)要进一步重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 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 度,严格按制度办事,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促进南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加快建设市域南部现代化副中心城市和“ 强优美富”现代化“ 六个南陵” 贡献力量。

南陵县之前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度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南陵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职责

2.南陵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工作职责

 

 

202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1

 

南陵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1.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推动建立“ 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 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3.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

4.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5.做好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扶持、发展统筹和落实工作;

6.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协调、综合信息、孵化培育等制度、平台建设。

 

 

 

附件 2

 

南陵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工作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结后的备案;

3.负责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及重大活动事项备案;

4.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业务和活动;

5.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6.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

违法违规行为;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注销、撤销等期间的清算工

作;

8.通知、鼓励和督促所辖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和参与登记管理 机关举办、开展的各类培训、评估、备案等业务活动,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9.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业务主管部门第 2 、3、4 、6 、7 、8 条职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