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第十五条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