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8-11-15 09:26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单位 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时限
1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县法律援助中心 公民 即时解答
2 代拟法律文书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代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代书。
3 刑事辩护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4 刑事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5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6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7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8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南陵县公证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15]155号)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9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县司法局宣教科  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10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司法局 各级法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11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县司法局办公室(公律科)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 10个工作日
12 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公证的文书;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公证处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 15个工作日
13 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公证的文书;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公证处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