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J201702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复类别:B
市司法局:
吴万春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地位已经法定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自2006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截至2017年7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298人,解除社区矫正1886人,目前在矫412人,其中缓刑394人、管制1人、假释7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随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加之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处于高位并呈逐渐递增趋势,因此社区矫正教育改造任务更加繁重,监管安全压力日益增大。
当前受机构、编制等因素制约,我县也存在着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共性短板因素,客观上造成监管安全隐患:一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需要有专门的队伍、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承担这一职能,而当前我县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受单位机构编制数的制约,尚没有专门的机构,不能有效适应刑罚执行工作需要。二是社区矫正专职辅助力量不足。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持在400人左右,从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基本任务考量,每个司法所至少需2至3名专职人员才能满足开展日常工作需要。虽然我县于2012年招聘过13名社区矫正协管员,但社区矫正专职辅助人员与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远低于1:20的统一要求,目前尚在岗12人,他们除了肩负本职工作,还要承担乡镇综治、信访、联村等工作任务,难以集中精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三是我县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未达标准。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依据1500元/人/年的标准,按我县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00人算,社区矫正经费每年约为60万元,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年度财政预算为5万元、社区矫正协管员经费38万元,尚需解决17万的缺口资金。
针对以上问题,我县主管部门结合《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市办〔2017〕6号)精神,已就社区矫正设立专门社区机构、增加专职辅助力量和社区矫正经费等问题于今年5月份专门向县政府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已安排县编办、财政局拟定方案,尽快上会研定。待方案通过后,积极对接编办、财政、人社部门抓好方案落地工作。
抄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