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依申请类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2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3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4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5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6 |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7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 |
依申请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9 |
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主动服务类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强普法志愿队伍建设,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
10 |
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江淮普法行”活动是经全国人大、国家普法办充分肯定,经省委研究同意,具有安徽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自2009年以来,对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全面建设法治安徽具有重要意义。 |
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