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受处分
日前,南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弋江镇辖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书面警告处分,宣告发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33岁,南陵县弋江镇村民,罪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执行缓刑二年,决定由户籍地司法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和教育帮扶。徐某按规定及时到弋江司法所报到入矫。入矫二个月以来,徐某表现较好,服从监管,能按要求主动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能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等。
因疫情原因,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辖区近六十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电话查访和电子定位巡查时,发现徐某有异常可疑情况,随即电话联系徐某本人,并与其帮矫人核实确认,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私自到市外其亲戚的公司上班已达数天,期间一直没向司法所请假汇报,其帮矫人也不知情,司法所领导让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处理。
经查,徐某因在矫正期间无收入来源,迫切需要上班挣钱养家,自己在县城也找了几份工作都不满意,于是就打电话给在马鞍山开公司的表哥,表哥当即表示同意其去上班,徐某向表哥说明了自己的身份以及不便外出工作,表哥说这由他来搞定。于是表哥从马鞍山回来并找了个朋友,与徐某一道来到弋江派出所办理了有关手续。徐某当时认为其表哥已帮其外出工作的事情搞定了,在没有到司法所请假汇报的情况下,第二天就擅自跟随其表哥来到马鞍山物流公司上班了。
司法所领导对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训诫,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徐某也诚恳地承认了错误,表示坚决改正,下不为例,服从监管,愿意接收处分,当场写了检讨承诺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徐某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徐启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