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烟墩司法所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
李某某,男,家住南陵县烟墩镇某某村,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南陵县烟墩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去年底,李某某头部感到疼痛难忍,分别去南陵县医院和弋矶山医院进行检查,之后去上海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结束后,回家休养。今年6月6日,李某某因头部出现异常情况,情急之下,由他儿子开车去上海某医院继续治疗。因走的太急,没有履行外出请假审批手续。
烟墩司法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不假外出,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某,了解情况,弄清事实,明确目标地点,告诫手术结束回家,必须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如果身体健康不允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上门看望。7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李某某走访看望,一方面对李某某身体、生活等情况嘘寒问暖,一方面提醒李某某要严于律己、还要谨慎行事。
李某某承认了到上海看病没有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且在手术后、意识清醒状态下也没有向司法所电话报告的事实,认识到错误所在,表示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下不为例,愿意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处理。烟墩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请县司法局依法给予训诫处理。此次训诫,既显示出法律的威严,也包含着法律执行者的温情,达到了惩戒教育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