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复终字(2022)15号)结果公示
申请人:钟XX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钟XX(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芜湖市南陵县XX食品厂生产的“花生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