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复终字(2022)19号)结果公示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XX于2022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芜湖市XX公司销售的“竹签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告知申请人该举报(编号:13402230020220430074XXXXXX)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年7月13日收到)。本案因情况复杂,于2022年9月7日决定延长三十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经复议机构研究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