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字(2022)21号)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16 15:12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2022〕2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为由,于2022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年7月21日收到)。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芜湖XX公司生产的XX珍珠小圆子200g”,挂号信单号为(XA2858728XXXX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6月20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诉举报函;

4.购买产品实物照片、购物小票照片;

5.投诉举报信的物流信息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6月2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并指定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处置,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人来函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6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函并已开展核查处置。7月19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决定立案调查,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后续将按照程序处理。

以上“投诉举报函”的内容中,前2项诉求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依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3项诉求: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的规定,此诉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投诉事项。

故申请人所寄材料虽名为“投诉举报函”,实际为举报件,被申请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受理处置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此举报件处理中,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立案告知书》(南市场监管(2022)第XX号);

2.《立案审批表》;

3.南陵县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手机通话记录截图

4.电话录音光盘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芜湖XX公司生产的“XX珍珠小圆子200g”属于无标准或滥用标准生产。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2022年6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7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当日将立案决定电话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电话送达的方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列明的《举报立案告知书》(注: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决定,电话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的行为合法。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涉案的举报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该案被申请人仍在法定处理期限内。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