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2-10-10 10:52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麻烦您解答一下。 1.当县级政府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都不与法律、规章等相抵触且前一个也未废止)应该怎么处理?对于此类问题能不能参照《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执行? 2.《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于2017年12月1经过第二次修改后公布。增加了第七条“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文件规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是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如果2017年12月1日之前的文件不遵守这个规定,有可能出现2017年12月1日之后出台的新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而2017年12月1日之前出台的旧的规范性文件(与新的规范性文件同一问题有不同表述)却继续有效的情况。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议参照法的适用规则处理。
    二、对规章修改后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修改决定生效之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修改决定生效之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