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请问几年前发生的事,做为双方当事人之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申请、现场未见公证人员、至今未收到公证书)另一方擅自申请公证,现发现被当地公证处已盖章通过。请问这样的公证具备法律效益吗?如合法合规,依据的条款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10月20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就您反映的问题作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您表示认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