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司法所:妥善调处子女抚养纠纷
男女双方在外打工相识恋爱,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生子,男方有不良恶习,因罪入狱,女方诉讼离婚。男方出狱后因婚生子抚养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议,日前,在司法所的热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抚养协议,双方向调解员感激不尽,喜极而泣。
李某(男)与王某(女)都是南陵县弋江镇居民,双方在2008年在外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女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子李小某,2011年双方结婚领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和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妻子以丈夫不务正业为由,曾于2017年起诉离婚,后在人民法院调解下拆诉。2019年4月丈夫因犯罪收监服刑,因丈夫的不良行为严重伤害了妻子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妻子再次起诉离婚,双方于2019年5月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李小某在父亲服刑期间由母亲抚养,父亲出狱后婚生子再由父亲抚养至生活独立时止。可离婚后李小某实际上一直由奶奶抚养,在外打工的母亲偶有支付一些抚养费,且不能满足儿子的生活费用,致祖孙二人生活比较艰难。李某于2021年7月份出狱,因无一技之长以打工勉强维持生活,为了能让儿子李小某正常生活健康成长,李某要求前妻尽抚养义务每月按时支付儿子李小某的抚养费用至其成年,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争论互不相让,无奈之下双方于2月21日在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陪同下共同到南陵县弋江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当日,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人民调解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有关法规政策等,告知作为父母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结合该案件调查情况,分别指出了父女双方的错误或不当行为等;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论亲情明法治、以案释法等疏导教育,双方终于达成抚养协议,婚生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至其成年。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弋江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主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五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等模式,坚持以实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多角度剖析矛盾的缘由,注重人性化调解,在调解中融入法治宣传,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建设。(徐启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