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南政复终字(2023)11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终字(2023)11号
申请人:徐某某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
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
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奚志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经复议机构研究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