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南政复终字(2023)12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终字(2023)12号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村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案件是否受理,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经复议机构研究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