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3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XX年5月XX日出生
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镇XX街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88613****),举报投诉南陵县XX松花皮蛋厂生产的“松花鸭皮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21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举报投诉信;3.申请人身份信息;4.购物小票复印件;5.产品实物包装袋原件照片;6.挂号信回执;7.中国邮政网查询已签收时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并指定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处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对申请人来函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11月24日15:26:56时使用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50****4460,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函并已开展核查处置,并告知受理和调解结果、不予立案及理由: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投诉终止调解;在该投诉举报之前,当事人已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相同的问题,并已立案,因此不对同一问题重复立案。通话时长291秒。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记录证明;3.不予立案审批表;4.第一次投诉举报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的南陵县XX松花皮蛋厂生产的“松花鸭皮蛋”外包装标签“皮蛋加工助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问题(外包装标签产品配料标注:皮蛋加工助剂,品名:松花鸭皮蛋,执行标准:GB/T9694),且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时因2022年10月10日已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相同问题,并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50****4460,告知申请人受理和调解结果、不予立案及理由,通话时长291秒。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受理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