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4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20XX年9月XX日出生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19791****),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至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2.原投诉举报函;3.申请人身份信息;4.产品图片;5.购物凭证;6.邮件跟踪查询截图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函,并指定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处置,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对申请人来函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9月8日11:19:50时使用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78****6986,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函并已开展核查处置和已受理,通话时长27秒。2022年9月11日10:52:56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固定电话再次拨打申请人号码178****6989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置情况,通话时长283秒。被申请人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情况,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投诉举报通话登记表;3.通话语音查询清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称其购买的芜湖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贝南瓜干”外包装标签中配料表标注内容违法。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产品。2022年9月8日11:19:50时使用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78****6986,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函并已开展核查处置和已受理,通话时长27秒。2022年9月11日10:52:56弋江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固定电话再次拨打申请人号码178****6989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置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通话时长283秒。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受理情况及终止调解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