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南政复终字(2023)15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终字(2023)15号
申请人:南陵县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
申请人:徐某某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XX村XX村
申请人:陆某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XX路XX小区
申请人:管某某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XX村XX村
申请人:开某某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XX村XX自然村
被申请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市民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南陵县XXXX有限公司、徐某某、陆某、管某某、开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处理其《申请书》,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因情况复杂,于2023年5月26日决定延长三十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南陵县X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徐某某、陆某、管某某、开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经复议机构研究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