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7号)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6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南政2023〕17

 

申请人吴某某,男,19XX年12月XX日出生

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镇XX路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12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投诉举报南陵县许镇镇XXXX江业东路店违法宣传有机产品(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1661014****),经查询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2日已签收201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经过检查现场未查到,调解部分是作退货退款处理,申请人不能接受,双方未达成和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2023.1.9号被申请人开始调解+45工作日+7工作日告知=2023.3.27号最长期限到期。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告知终止调解职责属于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举报投诉信;3.申请人身份信息;4.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书5.中国邮政网查询已签收时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1月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消费纠纷反映信”,并指定许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处置,许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对申请人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231月610:16通过许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80****2798,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并已开展核查处置,并告知受理和核查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XXXX江业东路店(南陵县XXXX)货架上摆放有“精品西兰花”“白花菜”,未发现该店有“有机花菜”。因我局曾收到过有机产品标签的消费纠纷,已经对辖区内超市作过提示提醒,要求辖区内超市规范有机产品的标签标识,申请人购买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消费纠纷反映信时间为2023年1月2日,时间较长,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购买的花菜等证据材料,因此不能判定该花菜是否为有机花菜。在电话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做退货退款处理,以及是否有其他诉求时,申请人直接挂断了电话,通话时1分50秒。后我局工作人员于1月16日邮寄书面告知书一份(单号:116374098****):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若有其他诉求请联系我局。经查询告知书签收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

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处理进展,不存在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的情况。同时被申请人曾两次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未接听电话,第三次申请人接听电话,但在询问其诉求时,申请人未予回应并挂断电话,被申请人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同意关于退货退款的协商意见,或有其他诉求需要继续调解,亦无法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等相关事项。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图片;3.第一次投诉举报单;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5.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6.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通话视频(申请人挂断电话)。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南陵县XXXX江业东路店存在违法宣传有机产品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2023年1月4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未发现“有机花菜”这个品类。申请人购买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消费纠纷反映信时间为2023年1月2日,时间较长,且2022年10月26日已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相同问题,后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人和解,被申请人在对该店调查处理时已要求整改。20231月610:16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许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号码180****2798,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来并已开展核查处置,并告知受理和核查情况经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XXXX江业东路店(南陵县XXXX)货架上摆放有“精品西兰花”“白花菜”,未发现该店有“有机花菜”。工作人员在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做退货退款处理,以及是否有其他诉求时,申请人直接挂断了电话,通话时1分50秒。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邮寄书面告知书一份(单号:116374098****),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若有其他诉求请联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签收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截至目前,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申请人的其他诉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办理调查中止。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受理情况及核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在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其他诉求时,申请人挂断电话。被申请人于2023116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因申请人一直未表达后续诉求,被申请人办理了调查中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