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8号)结果公示
南政复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XX年12月XX日
住所地:芜湖市XX县XX镇XX村XX村
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
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强,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作出的南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3年6月16日延长办理期限三十天,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认为持续被殴打侮辱,违法事实存在。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王某某来到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23年1月份在南陵县人民政府党政大楼信访过程中,遭到许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殴打,且丢失了8000元钱。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展开调查,经调取现场视频,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现场证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下列事实:
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南陵县人民政府党政大楼一楼大厅信访,许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盛某某等对其予以劝阻并将其带离现场。其后,申请人即声称遭到许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殴打,且其8000元现金丢失,申请人遂于2023年2月17日前往城西派出所报警。
经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报警声称的案件事实存在。全面调查后,南陵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3年4月12日送达给案件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某的陈述,在场人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该案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律程序。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最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
为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之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12、13日,申请人王某某连续三日到南陵县人民政府一楼大厅进行信访,为了保障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南陵县许镇镇政府派工作人员盛某某等人到现场对其进行劝阻,后将其带离县政府办公楼。
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接到申请人王某某的报警电话,申请人称其在南陵县籍山小区附近被他人殴打,被申请人随即指派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同日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立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王某某。
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遭到许镇镇工作人员盛某某的殴打,并且随身携带的8000元疑似被盛某某拿走。2023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对盛某某进行询问,其表示并未实施殴打,在对申请人劝阻对过程中也并未看到现金人民币。2023年2月23日、3月13日被申请人对证人程某某、盛某某、项某进行询问。2023年3月5日被申请人调取了南陵县人民政府大厅2023年1月11日、12、13日的监控视频,根据在案的视频证据,盛某某并不具有殴打申请人和窃取申请人钱财的行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
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南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3年4月12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终止调查决定书》;3.身份证明材料;4.受案登记表;5.当事人陈述;6.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7.询问笔录;8.证人证言;9.视听资料;10.终止决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被申请人收集的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均表明没有申请人报警所称的违法事实,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本机关认为该终止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陵公安局作出的南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