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26号)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9 09:23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南政2023〕26

 

申请人谢某,男,19XX年11月XX日出生

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路

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职务:局长

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摄影二店

住所地:南陵县XXXX

经营者:丁某某,男,19XX年12月XX日出生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服,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第三人商标侵权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并注册了“薇薇新娘”商标,注册号:4796****,申请人依法对“薇薇新娘”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将“薇薇新娘”商标文字作为单位名称,并将名称在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所核定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据此,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投诉,请求查处。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薇薇新娘”商标侵权投诉书复印件;3.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4.“薇薇新娘”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薇薇新娘”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薇薇新娘”商标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7.XX市XXXX婚纱摄影名店营业执照复印件;8.第三方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于2023年4月20日对投诉涉及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就投诉事项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第三人现场提供了“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证书及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所投诉的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经营者丁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取得“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所有权人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使用“薇薇新娘”商标,授权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1月5日取得“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所有权人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授权,继续依法使用“薇薇新娘”商标,授权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谢某于2021年2月28日注册“薇薇新娘”(国际分类:16)商标,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注册“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同时第三人于2019年7月8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用“南陵县XXXX婚纱店”字号名称,于2021年3月2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用“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字号名称。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损害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授权方)于2004年7月28日注册“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现有的在先权利及第三人对“薇薇新娘”商标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申请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被申请人反映的“南陵县薇薇新娘婚纱二店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事实不符。据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充分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2.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授权证书及商标注册证;3.不予立案审批表及不予立案告知书各1份。

第三人:第三人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将“薇薇新娘”商标文字作为单位名称,并将名称在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所核定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的使用,认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于2023年4月13日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4月20日对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进行现场调查,调查中第三人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经营者丁某某提供了“南陵县XXXX婚纱店”和“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的营业执照,分别于2019年7月8日和2021年3月2日注册,并于2020年1月5日取得“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商标所有权人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依法使用“薇薇新娘”商标,授权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1月5日继续取得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为三年。同时授权方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已注册商标“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并于2014年7月28取得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有效期十年。申请人于2021年2月28日注册商标“薇薇新娘”(国际分类:16)。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申请人注册的是第16类:肖像;照片(印制的);装框和未装框照片;镶框和未镶框的照片;数字艺术微喷印画(截止),属于商品类。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的是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属于服务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同一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商标分类下,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授权方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都注册了“薇薇新娘”商标,但商标分类不同,申请人注册的是第16类商品类商标,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的是第40类服务类商标,且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的时间为2004年7月28日,并于2014年7月28取得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有效期十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可以继续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在后,为2021年2月28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损害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举报人的授权方)于2004年7月28日注册“薇薇新娘”(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现有的在先权利及第三人对“薇薇新娘”商标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第三人于2020年1月5日取得青岛XX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授权,授权有效期三年,并于2023年1月5日继续取得三年授权至2026年1月4日,申请人于2021年2月28日注册商标“薇薇新娘”(国际分类:第16类),申请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被申请人在执法调查中发现申请人投诉“南陵县XXXX婚纱二店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事实不符,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3年4月25日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依法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