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从事本镇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每个镇调委会原则上选聘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在本县内选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和影响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其中乡镇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或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可优先聘任;
(三)年龄一般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设立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预备库。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从预备库中优先选聘。
第五条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预备库建立程序:
(一)县司法局发布公告;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
(三)资格审核;
(四)知识能力测试(笔试和面试);
(五)公示。
第六条 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设置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正式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应当存档,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调解工作信息;
(五)督促生效调解协议的履行;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重大案件适当延长;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实行回访制度,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佩戴徽章,悬挂胸牌,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周到,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
(二)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扩大和激化矛盾;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纠纷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接受当事人宴请;
(七)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县司法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度、年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所在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季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续聘、解聘等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聘,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涉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辞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聘用单位解聘:
(一)经查实,因调处不当或处置不及时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下列情形的:
1.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爆炸等恶性案件;
2.自杀死亡案件;
3.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
4.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
5.重大社会事件。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或年满68周岁(原则);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条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在镇司法所。
第二十一条 根据《芜湖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陵县关于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每月工作补贴2500—3000元,县司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各承担50%,由县司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分别按月造表发放,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司法局审核。
案件补贴实行“以案定补”,对符合要求的,一般调解案件补贴150元;疑难调解案件补贴400元;重大调解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县司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各承担50%。
调解案件办理完结,由镇司法所按季初审后上报县司法局审核,司法局审核后将50%的案件补贴转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县司法局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经费在人民调解经费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二条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警民联调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陵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