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镇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发挥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助人员是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的补充力量,受镇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国家和省、市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社局会同县司法局指导各镇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员额核定、招聘工作指导、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
县各赋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辅助人员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各镇政府承担。
第六条 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热爱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文明执勤,规范用语,积极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劝阻、制止、督促改正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协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维持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五)收集并及时反映单位、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准私自查询、下载、转发案件信息或者投诉人信息,不得随意向外界传递内部信息;
(三)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严禁旷工;
(四)工作时间严格按规定着装,保持服装整洁,不得挽袖、卷裤、敞怀、穿拖鞋等,不得染彩发、涂有色指甲、佩戴首饰等影响队容的行为,非工作时间不得穿戴工作制服和执法标志;
(五)执勤时要求举止文明,严禁勾肩搭背、嬉笑打闹、席地而坐、吃零食或吸烟等不良行为发生;
(六)不得在工作时间打游戏、上网聊天、看小说、看电影、电视剧等;
(七)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学习、钻研业务;
(八)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镇负责辅助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辅助人员着执法服装工作,由各镇按规定统一配备。
第十条 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移交,归还为其提供的服装标志、工作证件、各种装备和物品等。
第十一条 辅助人员由所在镇对其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组成。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辅助人员在试用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按考勤和考评情况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辅助人员休假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双休日、婚假、护理假、丧假等法定假期。
第十七条 建立辅助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由各镇制定。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表彰:
(一)在重大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办结重大案件,成绩突出的;
(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的;
(四)为搞好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建议,效果明显的。
第十九条 因辅助人员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