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县政府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安徽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
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不定期评查根据全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办案人员应将案卷移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自我评查。
第七条 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案卷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 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九条 自我评查结果应纳入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在10件以下(含10件),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先选优;出现3件及3件以上不合格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本单位自我评查工作进行一次评析,并将自我评查总结书面报送县政府司法局。
第十一条 层级监督检查由县政府司法局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层级监督检查,需要抽调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工作。
第十二条 层级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检查和对自我评查工作质量的检查。主要根据各执法部门定期报送的行政执法台账,依据各单位法定职权,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卷,按本年度结案的5%进行抽取,或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直接抽取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县政府年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由县司法局牵头,每年不少于一次,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少于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书面的总结材料、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相对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案件经办人或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县政府司法局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五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反馈单》,限期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30日内报县司法局。
第十六条 自我评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评查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评查标准的,在进行自我评查时,可参照适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要求标准进行:
(一)全县要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分管法治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分管法治的副主任和县司法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司法局和部分执法单位的法制专(兼)干或执法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落实。
(二)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该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制度的落实,及时对本单位的案卷进行自我评查。
(三)案卷评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案卷评查标准。
(四)对评选出的若干优秀案卷,组织全县行政执法单位有关分管领导、法制专(兼)干和执法人员学习交流,并对办理规范优秀的执法单位给予奖励,交流会上同时展出不合格卷宗。
第二十三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单位,视为不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年终行政执法考核项目直接评为零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