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正前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非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的信访件,当事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书面回复)

发布时间:2024-09-03 10:51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关于您行政复议的咨询事项收悉,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据此,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可以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处理,不应通过信访途径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等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通过复查、复核等途径进行救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据此,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的,不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