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6 14:59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体:【  

南陵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推进项目高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实施方案》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产收益扶贫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32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以及村集体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投入设 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驿站、生产设备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紧密结 合产业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 脱贫成效相挂钩,着重巩固贫困村出列成果和现行标准下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县级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含在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之内,列入县扶贫办年度预算,县级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当年地方财 政收入情况按规定比例逐年增加。 同时,可以根据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 情况,视情单独追加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

第六条 资产收益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七条 根据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资产收益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村数、贫困人数、 贫困发生率、脱贫攻坚工作进展、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县扶贫办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包括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在安排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时,要主动商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九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安排遵循“产业为本、注重实

效,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加强引导、强化风控,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参照扶贫项目申报、批复等程序。所建项目要纳入财政扶贫三年滚动规划 和年度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可参考当 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定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 8%;特殊情况下,年收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量化到村集体和贫困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贫困村全部量化 到村集体和贫困户,非贫困村全部量化到贫困户。 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划出一 部分资产,将其资产收益权定向分配给贫困户;其他资产收益权 量化到村集体和一般农户。

第十三条 村集体要制定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包括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根据量化方案和资产收益情况,每年开展 1-2 次资产收益分红,原则上全部收益应在年内兑现到贫困户,保障贫困户及时分享资产收益。

第十四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民主、公开方式选择。实施主体应是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 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村集体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资产收益项目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拨付人员经费等扶贫资金严禁使用的领域。根据项目规模、效益和带动贫困户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投入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行政村,要在租赁、入股合同或协议等签订后 30 日内将资产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 对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明晰产权,制定投资占比、利益分配和资产退出管理办法,保证财政投入扶贫资金不流失、可追回,避免风险损失。作为资产运营方的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涉农资金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各地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商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拟定年度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加强资金监管。(三)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人社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四)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贫困村要及时将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项目新增资产和投资入股权益纳入村集体核算,建立贫困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股权分配及收益分红台账。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镇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的 总量、分配结果、使用方向和使用单位等情况一律公开。村集体股权量化方案的制定要通过“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干部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通过两公开(即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 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