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局长万春解读: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15:12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体:【  

一、《南陵县税收保障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分工协作的税收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协作,降低行政成本,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税收保障办法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是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征管改革、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措施,是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并通过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关于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仍不够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和力量,很难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这一问题成为制约我县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的瓶颈,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完善税收保障机制,以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办法》规范了各部门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职责以及各类涉税信息的提供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为统筹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概括性地确定了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二)关于涉税信息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和分析利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涉税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管税,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通过加强涉税信息比对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但由于税收信息涉及面广,且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各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加上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足够涉税信息,使得税源监控不力,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税收流失。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但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保障措施。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为此,《办法》除对涉税信息的提供和协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外,还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

(三)关于税收协助

这些年来,尽管地方政府和部门为支持协助税收征管工作扎扎实实做了大量工作,税收执法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在优化税收行政执法环境上面临很艰巨的任务,特别是综合治税体系和责任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仍有不足,法定义务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等等。提高税收协助水平,是实现税收保障的有效途径。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二是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获取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目录由县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办法》还对重点涉税信息作了列举式规定,以增强操作性。三是对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四)关于税收服务与监督

加强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其中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同城通办等服务。三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四是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五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六是税务机关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七是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县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税收保障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