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信息表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职责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1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严重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2.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
0553-3121232 0553-3122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