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建易贷”支持建筑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 直及驻陵各相关单位:
《南陵县“建易贷”支持建筑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南陵县第 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陵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南陵县“建易贷”支持建筑企业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南陵县建筑 产业,支持打造“建筑之乡”,强化对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易贷”,是指我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县政府性工程项目,为缓解资金困难,以应收竣工工程尾款和垫 付的在建工程投资额为质押或保证,在落实担保措施后,向银行机构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基本原则
(一) 金融创新 加强建筑业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加大建筑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 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二) 风险可控 强化部门全程参与的风险闭环管理,实施 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出现风险隐患。
(三) 各司其职 明确贷款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银行机 构的职责、义务,全面落实企业授信管理、贷款额度审定、担保 措施落实、到账资金还款等全流程共同管控。
(四) 效率优先 通过简化业务流程,规定办理时限,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 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无重大被执行案件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二) 担保贷款额度
1.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如已办理竣工造价结算的,申请 额度不超过应收工程款的 90%;如尚未办理竣工造价结算的,申请额度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预测确定的80%。
2.对在建工程。申请额度不超过按投入的工程量测算的应收 进度款的 70%。
(三) 担保方式
企业已完成竣工造价结算的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造价结算和工程在建的,企业以“保证函”形式予以保证;同时,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四) 贷款利率
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
(五) 担保费率
县中小担保公司担保的,鼓励按银行放款金额的0.5%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县中小担保公司无担保额度,可以协商市民强担保,担保费率按规定标准收取。
(六)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3年,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期限,具体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
四、业务流程
(一) 企业申请
企业提供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程项目有关情况,担保方式等向县住建局进行贷款申请。
为防范应收工程款被第三方冻结保全,影响按时还款,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章印齐全的“委托付款函”,以便项目建设单位视情直接安排资金帮助施工企业及时归还贷本息。
(二) 初步审查
县住建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县中小担保公司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及担保尽职调查,提出同意贷款的初步额度;其中对在建工程,可以结合后续工程实施情况,适度确定贷款额度。
(三) 担保审核
县中小担保公司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外部评审,合作银行同时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四) 财政审核
县财政局对县中小担保公司提交的担保方案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由县中小担保公司报县政府审定。
(五) 贷款发放
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县中小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规定的程序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后予以担保。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贷款。
(六) 贷款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监督企业优先将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对在建工程如后续投入的,经项目建设单位、银行、担保公司和建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可以办理贷款续贷。此时,拨付的工程款可以由建筑企业用于材料采购、企业管理费等开支。
(七) 代偿机制
“建易贷”代偿及损失承担比例:合作银行承担20%、县中小担保公司承担80% 。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八) 尽职免责
县中小担保公司及相关人员尽职履职并严格按照规定业务流程操作的,如发生代偿或损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免责。
五、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 负责“建易贷”协调推动工作,研究完善工作制度,审核贷款担保方案,做好财政资金保障,总结成果经验;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负责企业信用评;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确认项目建设进度、如期支付工程款、预估后续工程投入、审定贷款额度、应收账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是同一主体,均需盖章确认) 、督促企业及时还款;
县人行:负责督促银行机构开展“建易贷”业务合作,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手续;
县建投公司:做好政府项目资金保障,协助应收账款确认工作;
县中小担保公司:负责贷前尽调,贷中、贷后监管,担保方案制定和报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主体授信及审批、发放贷款、关注企业资金使用及到期还款付息等情况。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