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31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财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处理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给予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2.对应当不给予处理而处理。 3.在处理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