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陵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7日
南陵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考核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县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切实解决“不谋、不编、不研、不商、不跑、不争、不干”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各有关部门。具体包括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自规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二、考核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争取资金”)
是指考核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上级申报争取并已落实下达到位的项目资金。具体包括:
1.财政性项目资金。指中央和省市非固化财政项目资金,包括投资类项目资金、竞争性项目资金、示范试点类项目资金、债券资金等。
2.股权投资基金。指国家及省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央企、省企、市企股权投资基金在陵股权投资到位的项目资金。
3.其他资金。指因工作成果突出而获得超出以下普惠性项目基础补助标准之上的差额补贴资金。
以下情形不参与考核:
普惠性项目资金。因当年政策性、计划性、体制性和突发性因素按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地方基本数据和统一标准下达的资金,如:按标准计算的民生工程项目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就业补助、医改补助、抚恤、安置资金,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助(奖)学金、学费免除部分、营养餐、乡村教师补贴、特岗教师补助、民办教师养老,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危房改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口支援资金,上缴返还的专项资金、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等。
三、考核指标
设年度争取资金总量、净增额和增幅三项考核指标。将考核对象分项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分项评分,按30%:30%:40%权重,计算考核得分。其中:增幅=(当年争取资金-上年争取资金)/上年争取资金*100%。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考核基数。县财政局按照考核对象2021年实际争取资金核定考核基数。阶段性、一次性政策资金原则上不纳入基数范围。2022年实际争取资金作为下一年度考核基数,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二)考核结果认定及打分。
1.考核申报。各考核对象每季度首月上旬,将本单位上季度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列出清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县财政局。
2.核实认定。每季度首月中旬,县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中:
对跨年度到位资金按以下口径处理:本年度上级批准认可、但当年未实际到账的项目资金不计入本年度考核;本年度到账的上年度上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入本年度考核。每笔资金不重复计算。
由多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依主次关系确定,其中,主要部门占比不低于60%,具体由各部门商定。
3.考核打分:每年年终,县财政局对各考核对象全年争取资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对象争取上级重大项目资金的,报县政府同意,予以额外加分。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和省、市政策动态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动向,捕捉争取资金信息,建立各自的争取资金清单。各单位发现的有关重要信息及时推送县财政局。
(二)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各单位应围绕政策方向、投资导向,结合本县、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资源禀赋、条件因素和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创新思路,做好现有已建、拟建项目的结合文章,精心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建一批争取资金的项目。
(三)建立申报会商机制。各单位要做好横向间的联合会商,重点解决好用地、用能、环保、资金等问题,努力提高项目的成熟度和争取资金的精准性。对方案不成熟、不符合发展规划、手续不到位的项目及时调整完善,杜绝出现争取资金下达后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的情况。
(四)建立对接联动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争取资金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直厅局、市直部门、各级国企等的联络和对接。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争取资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顶格、全力配合。
(五)建立季度通报机制。县财政局按季度通报各考核对象争取资金进度情况,并抄报县委、县政府。对争取资金进度靠后的,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建立调度机制。县政府每季度末召开争取资金工作调度会议,通报资金争取情况,好的单位进行交流发言,落后的单位进行表态发言。各单位在争取资金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需要提请县政府进行调度的,县政府及时进行专题调度。
(七)建立考核机制。县政府将争取资金工作列为对各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其他事项
(一)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