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4 17:11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体:【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南陵县财政局

       检索主题词:政府采购  串标

       

    【案情简介】
    “芜湖市南陵县犬只收容规范化管理服务项目” (编号:WH11CG2021FW1182)于2021年7月1日开标。评委会在评审期间,发现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繁昌县源盛泰养殖有限公司和南陵县亮亮宠物饲养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繁昌县源盛泰养殖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陈亮与南陵县亮亮宠物饲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为同一人。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串通投标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南陵县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法律分析】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繁昌县源盛泰养殖有限公司和南陵县亮亮宠物饲养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 所谓“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投标人,最终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从而谋取相关约定利益的行为。发起人一般称围标人,其他约定谋取利益的人称为陪标人。串标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之间通过约定行为合谋投标(未达到围标的程度)。
本案中,繁昌县源盛泰养殖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陈亮与南陵县亮亮宠物饲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为同一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而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会扰乱和破坏市场的秩序,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串通投标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评审专家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接受供应商贿赂和不正当利益”、“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等均构成恶意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