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芜湖天诚席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参加南陵县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补充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审,最后被确定为该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年1月4日发出成交公告。2022年1月7日,投诉人宣城好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后,作出书面质疑回复,认为所投产品为新产品,资料未及时更新,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芜湖天诚席业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造假。
【调查与处理】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9日、1月30日分别至函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东莞市君安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请求对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提供的移动智能照明平台GMD6800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伪造。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因此,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其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本案中,供应商明知自己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伪造,存在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却仍然坚持参加南陵县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补充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属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的行为。
【典型意义】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本案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而采取修改材料等方式,甚至认为,只要没有最终中标,就不构成违法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